【新公司法】这么多风险谁受得了!股东借款债转股有讲究,一不小心竹篮打水
2024-09-11
李宛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 政府服务
(一)出资不足或不实风险叠加谁受得了
现行公司法施行无条件认缴出资制度,实践中股东以认缴方式成为企业股东,又向公司借款的现象时常发生。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条件的认缴制,即5年内必须实缴出资。
同时,新公司法又规定了届期未足额缴纳出资,除需要足额缴纳出资,还要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股东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在公司书面催缴后,宽限期届满将有可能失权。
更麻烦的是,到期债权人有可能,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出资加速到期。
这么多风险叠加,谁受得了。
那些曾借钱给公司的股东顺理成章地琢磨,能用这笔钱抵作出资多好啊!
瞌睡送个枕头,新公司法还真有一条规定,第48条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即债转股。
遗憾的是,如何债转股,新公司法并未做具体规定,虽然是为施行后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
但远水解不了近渴,7月1日马上临近,眼下的风险得想办法先解决掉。
那在新规或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有没有办法合法有效地债转股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曾规定过,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增资程序办理。
但是该规定早已被废止了。
以往江湖救急的办法,是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9条、100条之规定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
(2)公司债权人已经提起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的。
最近,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则案例确定了相应的裁判规则,并对相应的程序作了出明确。
(二)货币出资改为债权出资被起诉补充赔偿
2016年3月31,马某成为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东。
2017年1月9日科技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马某认缴出资数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2017年11月21日,北京某建材公司向科技公司发函,其上载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尚欠基材款381206.77元,科技公司在该函上盖章,马某在函上签字。
2018年4月26日,科技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
1、修改北京某科技公司章程第7条,修改后马某的出资信息为,马某认缴出资额165万元,实缴出资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债权,出资期限2018年6月30日。
2、公司审阅财务账簿后得出公司对马某借款104万元,现公司决议将公司对马某借款中的103.25万元转为马某对公司的出资,自即日起马某的出资全部实缴到位。
该临时股东会决议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2018年5月7日,科技公司修改的章程载明马某认缴出资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2017年12月25日。
马某称,修改章程时已有债权人对公司提起诉讼。
建材公司认为马某作为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东,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直接抵销实缴出资有讲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主张其对科技公司的出资义务已与科技公司对马某的债务抵销,该主张能否予以支持。
从《公司法》关于资本缴付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股东认缴的出资系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相较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而言,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二者之抵销需考量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马某提交的2018年4月26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将科技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信息修改为,马某认缴出资额165万元,实缴出资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债权,出资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但该股东会决议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且科技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2018年5月7日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并未体现上述修改内容,仍载明马某认缴出资额16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马某确认,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有债权人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亦确认,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故在建材公司已起诉请求马某承担出资瑕疵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即使马某对公司享有债权,其主张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同于股东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故对于马某关于抵销出资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股东出资义务,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醒:
1. 如股东确实对公司享有债权想抵销实缴出资的,首先应当确认公司是否有充足的清偿能力。
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2.从程序上看,应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
另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另外,建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证实资产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