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需注意的2点变化

2024-09-11

孙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可优先于非公司股东购买的权利。

已经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有了新变化。


不再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较于旧《公司法》,主要有两点变化:

第一,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情形下“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要求。

第二,新《公司法》将原“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细化为“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章程有权另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中仍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于该条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相关股权转让交易仍需受限于该要求。

这一规定体现了股东的共益权。

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除了股权转让优先权,还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和就公司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及知情权等。

这些都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成员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实际上是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行使自己作为投资者成员的权利,参与和影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过程,包括股权转让这一重要事项。

体现了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上述相关问题与风险,结合案例和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醒和建议大家:

一、新《公司法》实行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二、其他股东收到卖方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可按通知上明确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30日内没有回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股东有权向其他人转让股权。

三、出于维持公司股权稳定的需要,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