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原股东,如何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2023-06-20
槐城律师正在做的一个国企混改项目,遇到客户提出的一个问题,国有企业原股东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对企业进行增资,怎么增才合规?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细究起来实际是绕了几道弯。
国有企业有四种,国资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还有一种不常见国有实际控制。
问题主要出在国有控股上。
通常国有控股企业的参股股东会是民营企业,国有资产一旦涉及民营股东就变得敏感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46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但是此处有两个问题未明确:
一是,此处的“原股东”指的是全体股东还是部分股东?如果股东里有民企呢?
二是,此种情形下增资价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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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增资应指
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
国有资产交易的一个基本原则,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既然32号令规定企业原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对企业进行增资,一定是建立在该种方式不会侵害国有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假设一种情形,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民营股东,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对企业进行增资,国有股东不参与增资,但由于增资价格没有经过公开市场检验,无论民营股东以何种价格进行增资,都可能会有三个结果:
一是国有股权比例被稀释,国有股权价值降低;
二是国有股权比例被稀释,但国有股权价值升高;
三是国有股权比例被稀释,但国有股权价值不变。
既然三种可能性都有,就无法确保一定是第二种或第三种结果。
一旦出现第一种结果,则国有股东利益会受到侵害。
这和32号令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不符。
所以,只能是一种情形:
国有控股企业全体股东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等比例增资,无论增资价格如何设定,由于是等比例增资,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国有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国有股权价值不变。
因此,从32号令立法本意出发,第46条规定的“企业原股东增资”,应当指的是全体股东等比例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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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股东增资可以按照
最近一期审计值确定增资价格
32号令第38条第2款规定,以下情形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上述规定的四种可以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增资价格的情形,均是未经公开程序已经确定增资方,因此属于非公开协议增资。
其中一种情形,即上文所述的“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鉴于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价格无论如何确定,均不会侵害国有股东利益。
所以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原股东增资可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增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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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为维护国有资产交易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损失,槐城律师根据多年的国资管理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如适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从严谨的角度,要求所有股东同比例增资;
2、在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前提下,可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基础确定增资价格;
3、对于国有企业个别股东参与增资的情形,要求公开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