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无效?最高法出新批复了

2024-10-09

蔡志远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般称之为“背靠背”条款效力,进行明确认定。
“背靠背” 条款在建设工程等领域较为常见,其本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条款。
乃是在长期的建设工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行业习惯用语。
同时也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所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
具体而言,即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于施工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须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为前提条件。
最高法此次的《批复》,将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认定为无效。
其实早在7月2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收录了三则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案例。
让我们来看一下。

1、不符合签订合同目的不予支持

某工程公司为承建跨海大桥工程向广西某物资公司采购钢筋等货物。
双方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均约定付款条件与工程业主同期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一致,且若业主延误付款,物资公司放弃追究工程公司违约责任。
其中,一份合同还约定,若因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导致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物资公司不要求工程公司承担违约金等损失赔偿责任。
物资公司主张货款 2630 万余元,工程公司以 “背靠背” 条款,及业主付款比例等为由,拒绝付款。
最终,法院判决工程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货款 2630 万余元、律师费 18 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中,承包方应独立承担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以业主付款为向供应商付款条件,并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工程竣工后承包方不应转嫁风险给第三方

第二个案例。
被告某公司与原告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再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且业主支付后续工程款后,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对应比例,剩余 5% 为质量保修金。
同时约定,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延期支付,且不收取利息和费用。
期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某建设公司诉请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10429275 元及利息。
建设公司辩称因业主处于破产程序,支付比例低于付给原告的比例,未满足应付款条件。
法院裁判结果,某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 6699981 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合同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为付款前提,当项目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业主进入破产程序致付款不确定性大时,总包方不应转嫁风险给分包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依约支付价款,法院应予支持。


3、业主方不付款不能成为总包方不付款的理由

第三个案例。
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办理结算,业主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95% 等。
双方补签《补充协议》,约定如业主延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相应顺延。
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已明确约定延期支付款项,原告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的理由。
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此为由拒付分包方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

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背靠背”条款效力认定及适用问题,结合法院的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出如下3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对于总包单位来说,可以签订与业主承包方三方付款协议,来规避“背靠背”条款无效的风险。
2、如果已经签订了“背靠背”条款的企业,建议签订补充合同修改条款,特别注意修改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并约定合同价款包含一定程度的逾期付款补偿。
3、换到施工单位,如果签订了“背靠背”条款,且不适用《批复》的话,可以考虑用条款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