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种情况,借款人支付完的利息竟可要求返还
2024-09-12
郭晓杰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国资管理
融投资 企业法律顾问
槐城律师最近接到好几个当事人的咨询: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LPR(贷款基础利率),已经支付完毕利息,超过4倍LPR部分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1、借款利率规定有所变化
2015年版本《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到了2020年版本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仅明确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4倍LPR(贷款基础利率),并未明确借款人是否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
那么,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到底能不能返还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弄清楚超过4倍LPR(贷款基础利率)部分的利息,其法律性质是什么?
审判实践中,一个民事行为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约定无效;
二是法律不予保护。
约定无效的后果是相互返还,法律不予保护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解决,法律不加以干涉。
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同意支付,则法律不禁止,但是如果通过法院诉讼主张债权,法院不会支持。
2、超过4倍LPR部分利息应属于约定无效
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超过4倍LPR(贷款基础利率)部分利息的性质并未明确,但是,《民法典》却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国家有关规定指的就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利率的规定。
《民法典》中使用的词汇是“禁止”。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中使用“禁止”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这种行为坚决不允许,即无效。
但该无效不是指利率的约定无效,而是指超过4倍LPR(贷款基础利率)部分利息无效,4倍LPR以内部分的利息约定还是有效的。
3、无效的后果是返还
由于借款双方约定的超过4倍LPR(贷款基础利率)部分利息无效,产生的后果就是出借人已经收取的利息高于4倍LPR的,超出的部分应当返还借款人。
但是,在产生争议的时候再返还借款人,对借款人也稍显不公,相当于出借人无息占用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实务中的做法通常是,以借款人多支付的部分利息直接抵顶支付利息时欠付的本金,抵顶之后借款人欠付的本金减少,以此降低后续计算利息的基数。
该处理方式根本上是价值衡量的结果。